各部门、各经营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销售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食品销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食品经营门店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 严把食品进货查验关
各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 规范食品储存与销售
销售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具备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食品应按规定条件(如温度、湿度、离地离墙等)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信息。不得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 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
五、 强化自查与风险管控
各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设立专区或醒目标识进行集中陈列和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自觉接受消费者、媒体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应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七、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