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所有经营者。
一、 经营资质与条件
- 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保健食品销售”或类似项目。
- 许可与备案: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项目中载明“保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保健食品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 经营场所要求: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场所应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 人员管理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保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 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
- 索证索票: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保健食品,严格查验并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 查验产品信息: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信息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注意事项等。
- 建立台账: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 销售过程规范
- 专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进行销售,并设立醒目的“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 标签说明书管理: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 广告宣传合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 销售行为规范:不得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或夸大功效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根据产品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信息,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不得进行非法声称或承诺。
- 价格明示: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标签清晰规范。
四、 贮存与运输管理
- 贮存条件:应根据保健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具备相应的温度、湿度、避光等环境控制设备与措施,定期检查库存产品,防止产品变质。
- 运输管理:委托或自行运输保健食品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污染、损坏和变质。
五、 售后服务与追溯
- 建立追溯体系:鼓励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保健食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 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咨询、投诉,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发现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问题产品召回: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保健食品,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六、 自查与报告
- 定期自查:经营者应定期对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配合监管: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本清单是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基本行为规范。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清单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